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:泰安市眼科学会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:本团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和《山东省实施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件〉办法》,由从事眼科医疗预防、干预、调理各个学科的专家学者、技术人员、热心促进眼科学事业的有识之士,及眼科健康产业的生产、经营企业、科研机构、养生保健等单位自愿结合组成的非营利性行业社会团体法人组织。
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:严格遵守我国宪法和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,遵守职业道德;提倡辩证唯物主义,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,倡导“献身、创新、求实、协作”的精神;组织和团结眼科学术工作者,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,促进我市眼科学术事业的发展。普及眼科健康保健知识,提高人民眼健康水平,为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贡献我们的一份力量。
第四条 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泰安市民政局。本团体接受泰安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和泰安市科协的业务指导。
第五条 本团体的活动区域为泰安市。
第六条 本团体的住所:泰安市泰山区迎暄大街8号、泰安同仁眼科医院 传真:0538-8069816 18254886573。
第二章 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
第七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:30000元。实行实缴制。出资者:泰安同仁眼科医院,金额:30000元。第八条 全面带动社会各种力量积极参与,推动我市眼科学事业的发展,本团体的业务范围为:
1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及相关法律、法规,组织制定和监督实施行规行约,建立“泰安市眼科学会”行业标准,加强行业自律,规范行业竞争行为,协调会员关系,反应行业诉求,维护会员单位、会员合法权益。
2、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开展“眼科学会”行业方面的行业调查,制定行业发展规划,研究把握行业发展趋势,受政府委托举办(或参与政府举办的)有关听证会等,为政府制定“眼科学会”行业方面的政策提供决策参考和建议。
3、以协会组织的专家资源,从对市场及协会发展的角度对企业的发展方向、战略定位等提供决策性指导,为协会在经营及发展过程中遇到的诸如实施标准流程问题、人力资源问题、经营管理等问题进行诊断和提供相应的管理咨询服务。
4、泰安市眼科学会以团结、组织广大医学眼科学技术工作者,遵守国家宪法、法律和法规,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工作和卫生工作方针为宗旨。崇尚医学道德,弘扬社会正气。坚持民主办会原则,充分发扬学术民主,提高眼科学科技工作者专业技术水平,促进眼科学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,促进眼科学科技的普及与推广,促进眼科学科学技术队伍的成长,促进眼科学科技与经济建设相结合,为会员和眼科学科技工作者服务,为人民健康服务,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。
5、以学会的专业技术资源,组织“眼科学会”及相关产业内的各类专业技术研讨、应用开发、产品展示推广、交流、交易,商务洽谈、业务知识培训等活动,为行业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和服务。
6、经政府授权,开展“眼科学会”信息统计、分析、交流和发布活动,及时发布行业动态、产业发展趋势、市场供求信息、协会活动通告等,搭建行业交流平台。
7、受政府委托,组织“眼科学会”新技术及科技成果鉴定和推广运用,开展资质评估、等级评审和培训认定工作,参与行业专业技术职称考核与评审,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开展行业管理。
8、组织和加强同国内外眼科学研究机构和基层医疗机构的联系与合作,进一步推进白内障、青光眼、眼底黄斑变性等疾病治疗及眼保健等“眼科学会”方面的研究与实践,组织相关学术交流、产业合作、技术及产品推广活动。
9、创办协会会刊、互联网站,微信公共平台,为协会成员提供有关学术交流业务指导、传递市场信息、沟通相互协作,反应市场需求及社会各界对“眼科学会”发展的意见、建议和要求,并利用书刊编辑、技术咨询、网络宣传,为全社会提供眼科学、眼保健及健康公益发展方面的咨询和资讯服务。
第三章 会员
第九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。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拥护本团体的章程;
(二)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;
(三)在本团体的业务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;
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:
(一)提交入会申请书;
(二)经理事会讨论通过;
(三)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。
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(一)出席会员大会,参加本团体活动、接受本团体提供的服务;
(二)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(三)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;
(四)对本团体工作的提议案权、建议权和监督权;
(五)入会自愿、退会自由;
(六)对本团体经费收支或会议决议等情况有异议的,可向理事会或会员大会提出质询、申请答复;
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(一)遵守法律、行政法规和本团体章程;
(二)执行本团体的决议;
(三)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;
(四)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;
(五)按会员大会通过的标准及时缴纳会费;
(六)向本团体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;
(七)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;
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,并交回会员证。会员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,视为自动退会。
第十五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团体章程,由本团体提出批评、教育;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,予以除名。
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、罢免
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决定本团体在法律、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;
(二)选举或者罢免理事、监事;
(三)审议理事会、监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(四)决定会费收取标准;
(五)对本团体变更、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;
(六)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;
(七)制订或修改章程、组织机构选举办法;
(八)决定终止事宜;
(九)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4年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后,以书面形式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。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
第十九条 理事会认为必要,或者经监事会以及五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,可召开会员大会。
会员可以亲自出席会员大会,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。
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;其决议必须由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理事会,理事会成员数量一般不超过会员的三分之一。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,对会员大会负责。
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:
(一)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;
(二)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;
(三)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(四)监督出资人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;
(五)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、常务理事;
(六)制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、决算、变更、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;
(七)制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;
(八)决定设立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,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;
(九)决定新会员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、除名;
(十)决定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;根据秘书长提名,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办事机构负责人;
(十一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(十二)监督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;
(十三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;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理事会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理事因故不能出席理事会的,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。
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;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,由理事长委托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。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。
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设理事会,对日常工作负责。
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设立监事会,其成员不少于3人,对会员大会负责。
监事从理事和会计人员以外的会员中推举,由会员大会投票选举产生。
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,期满可以连任。
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;
(二)选举和罢免监事会主席;
(三)监督会员大会、理事会的选举、罢免、决定事项;
(四)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法规和执行章程以及落实会员大会决议情况;
(五)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,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情况;
(六)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;
(七)当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和理事等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和社会公众利益时,要求其予以纠正,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。
第二十七条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;监事会主席出席会长办公会会议。
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、少数服务多数制。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。
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、监事会主席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遵守国家的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;
(二)在本行业内有较大影响;
(三)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;
(四)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
(五)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;
(六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第三十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、监事会主席如达到最高任职年龄的,应改任名誉职务。如需延长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。
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设理事长1名、副理事长(副会长、副主席)若干名、秘书长1名、监事会主席1名。
本团体理事长为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。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。
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,本团体发生违反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和本章程的行为,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。因法定代表人失职,导致本团体发生违法行为的,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。
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选任制秘书长每届任期3年,连任不得超过两届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,须经会员大会2/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,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。
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、会长办公室会议,主持理事会的日常工作;
(二)检查会员大会、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
(三)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;
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秘书长采用聘任制,秘书长和会长不在同一会员单位中产生。
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。
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(二)组织制定、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、决定;
(三)协调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开展工作;
(四)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,提交理事会决定;
(五)提名办事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,报会长批准;
(六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秘书长出席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、会长办公会会议。
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、监事会主席,在提报会员大会选举前,需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核,选举后15日内须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后方能正式任职。
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设立分支机构机构的规则、程序:
(一)由本团体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;
(二)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;
(三)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。
(四)经监事会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。
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每年将上年度工作总结、财务报告和本年度活动安排,于5月底前报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。
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:本团体召开大型会议、举办展览会,开展对外交流,与境外交往,开展业内评比、达标、表彰活动,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,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。
第五章 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(一)会费;
(二)捐赠;
(三)政府资助;
(四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
(五)利息;
(六)其他合法收入。
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根据业务工作需要与会员承受能力制定会费标准。本团体会费标准的制订和修改经会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,并获得半数以上的会员通过后生效。本团体会费标准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部门备案。
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接受捐赠时,严格遵守法律法规,不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。
捐赠人、资助人、监事有权查询捐赠、资助财产的使用、管理情况,并提出意见和建议。对于捐赠人、资助人、监事的查询,本团体应及时如实答复。
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,不得投入会员企业进行营利。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依法进行会计核算、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财务独立管理,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,会计不得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,实行会计监督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因故不能设专职会计人员时委托中介机构代理记账。
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执行财政部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》,执行财经纪律和财会人员亲属回避制度,实行账目公开、年初预算、年终决算等制度,每年向理事会报告财务工作情况,接受会员大会、监事会、同级财政部门、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。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、资助的,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,服务性收入接受税务机关的税务监督,并将有关情况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。
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进行年度报告、换届、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,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。
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,面向社会公开招聘,并订立劳动合同。其工资和保险、福利待遇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。
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
第四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。第五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,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,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方能生效。
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有以下情形之一,应当终止,并由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:(一)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;
(二)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;
(三)协会发生分立、合并的;
(四)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;
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,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。
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,须在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指导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本团体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。
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。
第八章 附则
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5年3月7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。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理事会。
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